1月16日从国家卫生计生委获悉,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中编办、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人社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养制度的指导意见》日前正式印发。《意见》提出,到2015年,各省(区、市)全面启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到2020年,基本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所有新进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临床医师均要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重点是提高临床诊疗能力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是对招收对象、培训模式、培训招收、培训基地、培训内容和考核认证等方面的政策性安排。
《意见》指出,“5+3”是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主要模式,即完成5年医学类专业本科教育的毕业生,在培训基地接受3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意见》明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重点是提高临床诊疗能力,对象为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培训基地原则上设在三级甲等医院。
■财政给予必要补助
《意见》明确,机构编制部门在制定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标准时,将有关机构承担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作为核定编制时统筹考虑的因素。
培训对象是培训基地住院医师队伍的一部分,享受相关待遇。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委派单位发放的工资低于培训基地同等条件住院医师工资水平的部分,由培训基地负责发放;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与培训基地签订培训协议,其培训期间的生活补助由培训基地负责发放,标准参照培训基地同等条件住院医师工资水平确定。
在经费保障方面,《意见》提出,建立政府投入、基地自筹、社会支持的多元投入机制。政府对按规划建设设置的培训基地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教学实践活动,并对面向社会招收和单位委派培训对象给予必要补助,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适当支持。
■逐步与专业硕士教育衔接
《意见》提出,探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临床、口腔、中医)研究生教育有机衔接的办法,逐步统一两者的内容和方式。取得规培合格证书并符合国家学位要求的临床医师,可授予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符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要求,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内容进行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可取得规培合格证书。
在执业注册上,规范化培训前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培训对象,应当将培训基地注册为执业地点,可不限执业范围。培训期间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可在具有执业资格的带教师资指导下进行临床诊疗工作。培训期间,可依照《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培训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执业范围和地点,依法办理相应执业注册变更手续。
《意见》提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者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可提前1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申请个体行医,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优先,并逐步将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作为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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