尘肺病诊断标准该不该取消“观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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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卫生部于2009年颁布的尘肺病诊断标准中设置了观察对象。 近闻部分专家极力主张取消观察对象,已酝酿出台新的尘肺病诊断标准。笔者认为,此主张极不合理,理由是:

1.不利于保护劳动者

观察对象是指粉尘作业人员健康检查发现X线胸片有不能确定的尘肺样影像学改变,其性质和程度需要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动态观察者。设置观察对象的目的是鉴于尘肺病X线胸片表现的非特异性,早期轻度的X线影像学改变需要医学动态观察才能确诊。

尘肺病是由于在职业活动中长期吸入生产性粉尘并在肺内潴留而引起的以肺组织弥漫性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其发病机制及病理演变进展,经历了由量变到质变的慢性病理过程。由于尘肺病是目前不可治愈且无法逆转的疾病,故对其预防极为重要。

笔者认为,取消了观察对象,那么原来属于观察对象的那部分劳动者(数量庞大),将作为正常人继续上岗从事粉尘作业,将失去早期干预的机会。取消观察对象,剥夺了劳动者的知情权,使他们对健康失去了自主权。

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的《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笔者理解,观察对象应属于疑似职业病范畴。

2.加大了诊断和早期治疗难度

X线胸片是尘肺病诊断的核心。笔者从事尘肺病诊断多年,感觉最困难的是在观察对象与壹期尘肺之间的区别。这两者之间仅有量的差别,并无质的区别,然而此两者却是尘肺病能否确定的分水岭。日常工作中时有这种现象,初诊壹期尘肺,经一次鉴定改为观察对象,二次鉴定又改为壹期尘肺。除去其他因素外,说明观察对象与壹期尘肺之间的区别非常细微,不易把握。如果硬性取消观察对象,将原来本属于观察对象的劳动者往壹期尘肺或正常者一边靠,会失去诊断的缓冲地带,明显增加了操作难度。

国内学者曾系统分析了数千例疑似尘肺(相当于观察对象)的流行病学特征,指出,观察对象是工人接尘后早期肺部病理改变的一个重要阶段,是尘肺发生发展的早期过程。国内大样本研究结果显示,经20年的观察,48.7%的疑似尘肺发展成为尘肺,而其他非疑似尘肺接尘者的尘肺发病率仅为13.1%。

有学者将205名尘肺观察对象按是否接受抗矽治疗分组观察发现,给予尘肺观察对象适当的抗矽治疗,可延缓部分劳动者发展为壹期尘肺,进而减少尘肺病的发生。国内多家机构采用灌洗治疗后,发现疑似尘肺者的症状有不同程度的改善。

由此可见,如果取消观察对象,将不利于这一人群的早期诊治。

3.为规避风险将降低诊断门槛

尘肺病诊断的政策性很强,任何误诊、漏诊、冒诊都会造成不良影响及一系列棘手问题。劳动者的诊断证明书是决定其上岗、离职的重要依据,涉及尘肺病人的伤残鉴定与经济赔偿,也关系到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由于职业病诊断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所以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在对劳动者进行体检与诊断时必然有一定的风险。

如果取消观察对象,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的从业者将对那些观察病例进行权衡与风险评估。设想,某位“观察对象”拿到一张无尘肺的正常诊断证明后,将上岗从事粉尘作业;数月后,若他在其他机构诊断为尘肺壹期,很可能会向用人单位索赔。用人单位必将问责于当初的诊断机构,甚至陷入法律诉讼境地。这样的情况已经发生过。

为规避风险,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将降低诊断门槛,将那些观察对象诊断为尘肺壹期。这将使用人单位面临更多索赔,继而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医学生
  • 本文由 发表于 2月 25, 2014 08: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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