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召开“违法保健食品广告行政告诫会”,对全国32家发布违法广告情节严重的保健食品证件持有企业(人)进行了行政告诫。会议分析了2012年全年和2013年1月~3月期间,118个省级电视频道、171个地市级电视频道和101份报刊的监测数据。数据显示保健食品广告90%以上属于虚假违法广告。(6月8日《新京报》)
保健食品广告在广播电视上“狂轰滥炸”,受害的当然是广大消费者。多年来,在很多地方,这些广告可谓家喻户晓,难道相关监管部门买不起收音机、买不起电视机,听不到、看不见而无法监管?
如果说,保健食品广告涉假违法,只是少数企业的不法行为,只有“一成虚假”,这种防不胜防也在所难免;现在的问题是,竟然九成虚假,不知道相关监管部门为何一直视而不见、听而不闻?
《广告法》第37条、第38条对“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对 “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着诸多明文规定。如“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尤其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有“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不客气地说,多年来,面对保健食品多达九成的虚假广告,相关部门一直是假装“没看见”。
面对“长期、大量、覆盖区域广、严重误导欺骗消费者、社会影响恶劣、危害风险性大”这一类的虚假广告,相关部门只来个行政告诫,这等于是,面对抢劫犯,公安部门对其说,“你这样做是违法的,下不为例呀”。
保健食品广告九成虚假违法,不仅有“猫不捉鼠”,肯定还有“猫鼠同窝”而“权钱交易”,对于相关部门的不作为,纪检监察机关查处了多少,问责了多少?
在笔者看来,如果不是相关部门的不作为,何来保健食品广告九成虚假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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